【202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七、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32.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教育部核定的本科招生计划和备案的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内,可按有关计划管理编制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本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

承担“内地高校支援新疆培养少数民族人才协作计划”任务的院校,按照教育部民族教育司核定的规模,在“新疆教育考试院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编制核对系统”中编制预科班分专业计划。

33.高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来源计划中相关说明须与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学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

34.高校经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虚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区招生。

35.安排跨省(区、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时,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则等向社会公开。

36.高校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后,应当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

37.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审核、汇总我区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自治区所属高校拟安排在内地省(区、市)的招生计划,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

38.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单位)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

39.自治区教育考试院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负责通过2022年普通高校在疆招生计划专业目录,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在汇总编辑各高校在我区招生计划专业目录期间,将在网上与各高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各高校需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进行计划核对、确认工作。

40.除按计划管理办法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我区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41.录取期间,各高校对分专业计划的调整工作,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并须征得高校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的同意。高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于同批次投档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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