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河南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十、新生入学复查

65.新生入学后,高校应认真组织复查并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考生档案退回考生所在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

十一、招生经费

66.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各省辖市、县(市、区)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校招生经费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67.考生报名时应按《关于调整我省高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2000〕145号、豫财预外字〔2000〕21号、豫教财字〔2000〕59号)文件核定的标准缴纳报名考试费,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文件规定缴纳电子信息采集费。

高校(含单独组织考试招生的高校)按《关于收取普通招生网上录取费的通知》(豫财办综〔2005〕50号)文件规定缴纳网上录取费。

68.对参与报名、体检、命题、试卷监印、安全保密、监考、巡考、评卷、录取等工作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办法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高校协调有关部门根据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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